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,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,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以法律、法规或党中央、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,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。同时,通知再次强调要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,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。这体现了信用体系建设“惩戒失信”与“鼓励修复”并重的原则,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、重塑信用。
山东省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。通过整合各环节信用信息,对建设、施工、勘察、设计等单位进行全链条信用评价。评价结果将与招标投标、资质管理、市场准入、工程担保等挂钩,让“守信者一路绿灯,失信者处处受限”。此举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,从源头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。
《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》经审议通过,为当地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。条例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、归集方式、共享途径,规范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应用,并专章规定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,如知情权、异议权、修复权等。地方法规的细化,使信用管理各环节有法可依,运行更为规范透明。
成都市针对在特定领域存在“屡禁不止、屡罚不改”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,开展专项治理。通过建立台账、重点监管、集中公示、信用约谈等方式,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。对整改到位、消除影响的,按规定进行信用修复;对拒不整改的,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。专项治理聚焦突出问题,旨在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。
从国家宏观指导到地方立法实践,再到重点领域专项治理,信用政策的“四梁八柱”日益稳固。法治化、规范化、精准化已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,旨在营造更为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营商环境。